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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二]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 作者: 时间:2006-02-16 【大 中 小】

    3  正确认识和理解协调标准

    (1)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

    协调标准虽然在制定程序及具有的法律地位上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尽相同,但协调标准仍然是欧洲标准的一部分,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从标准代号(EN)、编号方法及名称上都与其他欧洲标准一致,在欧洲标准目录中也没有把协调标准单独归为一类。

    (2)协调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

    协调标准是为使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定量化而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因此,新方法指令赋予协调标准以特殊含义,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类技术规范,其法律效力表现在:满足协调标准的可直接推断为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其他标准或技术规范一般不具备这一效力。

    虽然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的范畴中具有法律效力,但新方法指令又规定其同其他标准一样采用是自愿性的,制造商既可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或技术文件来满足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4  采用协调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优先选用协调标准

    根据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只有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投入使用;成员国不得阻止、限制或妨碍符合相关新方法指令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应确保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经转换成

    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可获得一个满足该标准所涵盖的相关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而其他标准则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因此,采用协调标准可更方便地使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同时,虽然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采用均属于自愿,制造商可自由选择任何可能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法,但是如果制造商不选择协调标准而选用其他的技术方法,他就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规范)证明其产品满足基本要求,还必须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充分的理由写成文件,以提供充分的证明。

    因此,制造商在为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时,应首先采用协调标准,这样可以直接获得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

    (2)选用已转换的协调标准

    新方法指令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方可认为是符合相应基本要求的”。因此,在采用协调标准时,应注意选用已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这时的协调标准才具有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

    (3)区分标准中符合基本要求的内容

    由于部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转化而来的,有些标准中不仅涵盖与指令基本要求相关的条款,而且还可能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使用时要加以区别,确保符合基本要求的条款得到充分的贯彻。

    (4)标准采用的充分性

    为满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往往一项协调标准并不一定涵盖所有相关基本要求,因此,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查找其他相适合的协调标准,如果还不能满足,制造商应采用其他技术规范来满足这些指令所有规定的基本要求。

    (5)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版本

    由于协调标准可能因不能完全满足基本要求而被修订、补充和废止,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公布的各种有关协调标准的变更信息,了解协调标准的变化,包括它引用的标准的变化,确保能有效、充分地采用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可以从欧盟官方公告上找到其名称、编号及对应的指令。

    (6)转换期内协调标准的采用

    一般协调标准的修订,其范围必须在授权书范围之内,以保持提供符合性推断的可能性,标准修订后新旧标准转换有个转换期,按照其内部规定,欧洲标准组织决定在国家水平上修订的协调标准应确定公布日期,以及标准的废除日期,转换期通常在这两个日期之间。在转换期内,新老协调标准只要能满足条件,都可给予符合性推断,转换周期后,仅对修订后的协调标准提供符合性推断,也就是说,在转换周期内,只要新老协调标准都能满足条件,制造商可以任意采用,都可被视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但是应注意:因为安全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可以在老版本的协调标准废止日期前(转换周期内),就停止其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这时候制造商应注意选择修订后的协调标准。因此,从长远考虑,在转换周期内制造商应以采用修订后的新标准为上策。

    总之,随着中欧贸易的不断发展,欧洲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对欧出口影响越来越大,正确认识和理解欧盟的协调标准,并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积极采用协调标准,对提高我们产品的技术水平,突破欧盟的技术壁垒具有重要的作用。全球汽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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