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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年起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 作者:王 菲 时间:2006-01-23 【大 中 小】

    新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信息,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240元,20座以上每辆每年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吨每年48元;挂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36元;摩托车二轮每辆每年40元,三轮车每辆每年48元。平板车、油罐车、水泥车、冷藏车、起重车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从事运输经营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照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手扶拖拉机牵引的拖车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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