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新《机动车登记规定》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周庆文 时间:2008-06-19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72号令)进行了修改,于2008年5月27日发布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72号令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和调整:一是建设和谐社会对车辆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机动车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优化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二是随着《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需要加以调整;三是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对一些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如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除调整了体例结构和行文格式外,102号令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重点调整:
首先,简化了办理牌证程序,以进一步方便群众。
其次,规范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102号令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为“车辆管理所”, 同时明确县级车管所的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102号令还规定具备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再次,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一是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以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三是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最后,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102号令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还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开始组织修改《工作规范》,调整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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