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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有利汽车业发展

来源:汽车周报 作者:张少晨 时间:2008-08-04 【大 中 小】

  8月1日,《反垄断法》如期实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将分别从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开展对国内反垄断的执法工作。涉及上述三方面内容的行业将面临全面整顿。
 
  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拥有诸多行业规范和“潜规则”的汽车行业是否也将接受《反垄断法》的“洗礼”?《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发展是否有利?《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又如何化解?这些疑问一时间成为了业界的焦点话题。

  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主要是限制企业垄断经济、垄断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等,汽车行业品牌、企业众多,所受影响并不大。
 
  此外,就《反垄断法》是否适用汽车行业,也曾经引发争论。一些汽车企业人士提出,部分国家的汽车行业可得到豁免,如美国境内的汽车企业就不受《反垄断法》约束,中国汽车行业是否也可以得到豁免?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日前向记者明确表示,中国汽车行业不会得到豁免。

    国内《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四个方面。陈效禹表示,(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汽车行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重点研究领域。

    据相关专家分析,汽车行业中,品牌、企业众多,横向联合垄断现象不可能存在,但厂家、销售商、供应商三位一体的控制,形成市场价格垄断,已经涉嫌纵向垄断,这点在进口车方面尤为明显。

    这一问题在汽车市场的体现,即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向经销商制定指导价格,限制了经销商定价范围,同一汽车品牌的经销商之间无法展开充分的价格竞争,从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7月12日,中国WTO研究会召开“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暨控制经营者集中配套法规专题研讨会”,明确指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将对汽车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该次会议后,中国WTO研究会产业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车工作委员会启动了汽车行业适用反垄断课题研究以及相关证据搜集工作。这份研究报告预计将在8月内完成。

    焦点由《反垄断法》引出的最大争议是,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相关规定面临调整,但至于如何协调,具体方案目前并未出台。

    《办法》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鼓励4S店销售模式。这虽然对进口车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使汽车生产企业拥有了强大的话语权,客观上造成了限制最低销售价格、限制跨区销售和品牌授权专卖等涉嫌垄断的现象出现。

    而实际上,处于弱势的汽车经销商对《办法》的质疑由来已久。

    一直积极提议修改《办法》的亚市总经理苏晖认为,《办法》实际上赋予了厂家对销售的高度控制权,没有充分尊重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厂家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客观上更有利于形成厂家的强势或垄断地位,使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更加弱化。他建议,政府部门要营造汽车服务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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