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应增加公平性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焦 玥 时间:2008-03-17 【大 中 小】
背景:今年5月,欧盟委员会将对现行的新车销售和维修方面的集体豁免条例进行调整。据了解,现行条例于2002年10月开始实施,并于2010年5月到期。届时,新集体豁免条例可能取而代之,在欧盟25个成员国实施。
集体豁免条例将进行调整的内容之一是,取消经销商与厂商终止合作协议前,应有最短合作期限的规定。按照现行条例,制造商若取消某款车型的供货合同,需提前至少两年通知经销商。新条例可能缩短这一期限,甚至一次性取消。另一项调整内容涉及合同转让。现行条例规定,经销商可以在未经生产商许可的条件下,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经销商。同时,欧盟委员会将对现行的特许经销商和制造商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整。
有人说,此次集体豁免条例调整,本质上是制造商与经销商博弈的结果。当法规的天平偏向哪一方时,另一方势必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如何调整,该条例的侧重点依然围绕着制造商。
集体豁免条例是欧洲汽车销售管理法规的一部分。该法规出台前,曾引发大规模争论,甚至惊动了德国当时的总理施罗德。他曾尖锐地批评,该法规过于激进,有超越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嫌疑。对比旧法规而言,欧洲现行汽车销售管理法规的改革的确大刀阔斧。旧法规过于保护制造商的利益,令其在汽车流通领域占据强势地位,从而可以毫无顾忌地决定销售渠道发展、管理网络布局、控制车价及配件价格、把握经销商的生杀大权。
笔者不禁联想到我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与欧洲汽车销售管理法规相比,二者有相似之处,即最大受益者是整车制造商。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流通领域利益严重失衡,必然会给市场的健康发展设置层层阻碍或埋下隐患。
欧洲现行汽车销售管理法规导致欧洲的汽车销售体系缺乏必要竞争,渠道冗余、效率低下、活力不足,令本就饱受产能过剩之苦的欧洲汽车市场雪上加霜。我国汽车市场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销量连年增长使得不少制造商忙于扩大产能,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话语权必然空前强大。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经销商的权益,考虑我国汽车销售市场健康的发展方向。尤其是我国,在合资汽车企业占据大半江山的情况下,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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