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正当时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范文清 时间:2008-04-02 【大 中 小】
不久前,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新《办法》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大修改和调整。
新《办法》将对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产生哪些影响?近日,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王青博士、新华信汽车营销解决方案副总经理郎学红和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倪志凯 。
对于新《办法》的出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王青博士认为:“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稳步提升,风险管理逐步规范,新《办法》的发布正当时。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该行业放宽准入、加强监管的思路。”
王青告诉记者,汽车金融业务以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进行的。由于汽车金融业务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加之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不良贷款率较高,致使该业务不断收缩。与商业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在风险控制、工作效率和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旧《办法》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融资渠道、贷款利率等方面对其设定了相对较高的门槛,使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优势难以有效体现和发挥。即使在这种环境下,国内汽车金融公司近几年仍取得较好发展势头。到2007年年底,国内已开展业务的8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285亿元,年盈利超过1600万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26%。
“在当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逐步走上轨道的基础上,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有拓宽业务领域和扩展融资渠道的需求和愿望,新《办法》的发布是一个瓜熟蒂落的结果。”王青说。
谈及新《办法》对汽车产业的影响,王青认为是积极的。他指出,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而言,有效提升了盈利能力和业务规模;对消费者而言,提供了更专业和优良的信贷服务;对汽车企业而言,促进了汽车销售;对经销商而言,有利于缓解日益增加的流动资金压力。因此,整个汽车产业的业务链条会在金融服务的促动下更加紧密,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和系统风险,对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王青强调了信用体系对汽车金融业的重要性。他说:“信用体系是信贷消费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完善信用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成熟、完善后,对合同双方的履约监管将从企业、消费者等微观经济主体转换到国家司法,违约成本的增加会使合同双方违约的可能性降低,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在这种条件下,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压力和业务成本也会降低。目前,我国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正积极构建客户的信用体系,促进汽车金融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郎学红 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新《办法》扩大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他们的融资渠道,对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新华信汽车营销解决方案副总经理郎学红对记者说。
2002年,我国乘用车市场出现“井喷”,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对当时的汽车市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调查显示,当时20%的消费者是通过消费信贷购车。2004年,由于很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对信贷风险控制缺乏经验,出现了大量坏账,政府有关部门对这项业务紧急叫停。2005年,国家出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因为之前出现过的问题,这套办法制定的比较慎重,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有所限制。
近两年随着国内汽车市场日趋成熟,国内的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积累了大量经验。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6年7月允许国外金融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但鉴于对金融市场的担心,政策上没有完全放开。去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在汽车金融市场进行试验,发放一些债券融资,结果表明还款情况良好,所以有关部门决定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服务范围。
国际各大汽车公司非常看好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日本个人信贷购车比率为50%左右,欧美在70%以上,而这个比例,2007年在中国只有3%。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郎学红说:“之前,国家在政策上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行限制,比如不允许汽车租赁和发放债券,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单一,限制了业务的开展。如今,新《办法》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他们的资金瓶颈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对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倪志凯 新《办法》将使汽车金融公司产品更完善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倪志凯对记者说:“新《办法》将有力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使汽车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更加完善。”
倪志凯向记者介绍,汽车市场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持才能保持增长,新《办法》反映了汽车市场的这种需求。政府不但考虑了消费信贷产品,还考虑了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这些附加资源的能力。汽车金融公司将受益于新《办法》赋予的融资资源与渠道,提高在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看重这些新变化,并期待向菲亚特集团在中国的客户和经销商及时提供新产品。相信我们的乘用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客户都将受益于这些新变化。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些新变化预示着中国政府正快速并慎重地推进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倪志凯说。
目前,我国只有9家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时间也比较短。旧《办法》在汽车金融领域开了一个头儿,在过去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反映出对旧《办法》更新和修改的需求。新《办法》放开了融资租赁这一新领域,汽车金融公司从而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相信新《办法》对汽车非银行金融和消费信贷市场将产生积极影响。”倪志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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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不久前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
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长远发展趋势及其功能作用的判断,这次颁布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办法不适应发展需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新《办法》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管理团队;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贷款业务)基础上,新增加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在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上,新《办法》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据汽车金融业务特性需要,取消原有对最大10家客户授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增加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
此外,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允许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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